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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三轮车车主,责任划定众说纷纭

    信息发布者:abc612888
    2020-11-11 22:40:21   转载

    载着病患的救护车闪灯鸣笛,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引发交通事故却不太多见。

    11月7日,鹰潭市一路口突发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辆救护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最终导致三轮车驾驶人当场身亡。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事情发生后引发外界关注,对于责任的划定也是众说纷纭。特定情况下救护车可以闯红灯,普通车辆也基本会给他们让路,但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又当如何认定呢?

    突发

    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一人遇难

    11月10日,鹰潭市麒麟中大道与太清路交叉路口,不少通行车辆刻意将速度减到最低。

    阿成是住在附近的居民,11月7日下午,他目睹了上述路口整个事故的过程,至今他仍心有余悸,因此每一次过红绿灯都要一再确定无车辆驶来才敢通行。

    记者走访发现,宽广的路面已被冲洗干净,但仍留有少许车辆轮胎痕迹,熟悉路况的人不难看出几天前发生在这里的是一起严重且特别的交通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的特殊在于,事故一方为制式救护车,另一方则是普通三轮车。据阿成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在7日下午3点半左右,当时路上的车辆并不多,一辆闪灯鸣笛的救护车自北向南行驶闯红灯通过路口,而三轮车则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是绿灯,两辆车行驶的速度都不慢,“只听见轰的一声,三轮车撞上救护车,随即三轮车原地旋转倒地,救护车也转了一大圈”。

    这一切被停在路口等红灯的一辆轿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完整地记录了下来,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在救护车快速通过交叉路口时,事故瞬间发生,三轮车原地旋转多圈后停下,救护车漂移到前方车道,三轮车驾驶员随即倒地。

    记者联系鹰潭市人民医院获悉,事故发生后,医院派出救护车先将三轮车车主紧急转移到医院,紧接着再去接救护车上的病危患者,但这时涉事救护车已经自行开到了医院。事发后,救护车上的病危老人整体情况还好,但三轮车驾驶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进展

    事故尚在调查将依法处理

    记者从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涉事120救护车虽然鸣着警笛,但确实是闯红灯通过路口的,而三轮车属于正常行驶。

    据悉,涉事救护车是从贵溪市第二医院赶往鹰潭市人民医院。11月10日,记者联系了贵溪市第二医院相关负责人陈先生,他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涉事的120车辆确实为该院车辆,车辆是经过备案的正规救护车,事发后车子已被交警部门暂扣等待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贵溪市第二医院是由鹰潭市卫生计生委批准,按二级甲等标准设立一家集医疗、保健、科教、康复、养老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民营医院。

    陈先生认为,事故原本和医院本身关联不大,事发时他们是接到鹰潭市急救中心的委派转送一位90多岁的患者,患者是急性胆囊炎病危急需送到医院救治,转送的目的地是鹰潭市人民医院。目前,事故责任还在等待交警部门认定。

    另外,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到,三轮车驾驶人姓周,为外地在鹰潭务工人员,平时靠送货为生,事发时车辆未载货。目前,交警已经通知其家属来处理相关事宜。

    事情发生后引发外界关注,对于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也是众说纷纭。对于责任划定,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民警表示,事故的责任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目前事故还在调查中,后期将会依法依规来处理,做到责任划定公平公正。

    上述民警解释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但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说法

    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优先通行

    针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备受外界关注的是:救护车有没有做到确保安全这个大前提。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事发时三轮车速度快,救护车速度也很快,目前120救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

    事实上,在此之前,救护车为争取抢救时间拉响警报闯红灯引发事故的也曾有过。

    2017年5月18日晚6时许,某救护中心司机王某载乘救护人员两人及待救治患者李某前往医院途中路遇红灯,为争取抢救时间,王某拉响警报闯红灯,与绿灯正常行驶的吴某所驾轿车发生碰撞。轿车前部撞击救护车右后轮,救护车侧翻,王某及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受伤,患者李某因外力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后,交警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王某驾驶救护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吴某、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及患者李某均无违法行为。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遂成诉。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两行为人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均非故意,但两行为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都有共同的认识,却因回避损害发生的过于自信而阻却。王某在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的行为和吴某应当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而未有效让行的行为互相结合,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一个统一恒定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比例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充分考虑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情况,判决救护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吴某承担40%赔偿责任。

    对此,江西豫章律师事务刘太金律师认为,救护车享有道路优先权,紧急情况可以闯红灯,其他车辆应该主动避让,但道路优先权和安全注意义务不矛盾。道路优先权的行使是首先要有必要性,只有情况紧急之时方可使用,并且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护车行使道路优先权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包括合理预判前方路况,在易发事故的地段适当减速来避免其他车辆避让不及,不能一味地为了救人而致公共安全和其他人员安全于不顾。

    专家

    如情况紧急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免责

    记者注意到,和上述判例不同的是,在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中,救护车方则被免责。

    2018年9月25日,江苏淮安一辆白色轿车在正常穿过汕头路翔宇大道的十字路口时,一辆120急救车正载着一名生病的新生儿,赶往医院救治。闯红灯通过路口时,由于避让不及,白色轿车与120急救车相撞。幸运的是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最终,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驾驶员在事故中由于观察疏忽,承担全部责任。

    采访中,南昌市一位资深交警表示,在日常出行过程中,听到紧急车辆的警笛声时,其他车辆驾驶员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如果发现紧急车辆要强行行驶,而自己影响到对方的行驶路线,第一要尽量靠边,第二不能与紧急车辆抢道争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主动避让紧急车辆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而免于处罚。

    对于故意妨碍和拒不给特种车辆让行的行为,上述交警还介绍称,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3分罚款200元进行处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可以警告或者罚款,乃至5日~10日拘留。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认为,首先要由交警部门查明事故成因,不能因为救护车的特殊身份而特殊对待;其次是双方责任承担方面,如果救护车确实是因情况紧急之需要,并且完全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就可以在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免责。如果双方都尽到了安全义务且未违反交通法规仍发生交通事故,那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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